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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来源:遵义汪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893次

甲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律师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以期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汪伦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19130日起20201230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万元(小写:          元),在签约之日起7 天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

(三)提供法律信息;

(四)协助进行国内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谈判,参与纠纷调解和非诉讼事务谈判;

(五)就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补救方案;

(六)进行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预测,排除法律障碍;

(七)接受委托,代理诉讼或仲裁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

(八)指导公司登记、注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商标事务、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及公证事务;

(九)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十)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培养法律人才。

五、乙方指派人员办理第四条第(七)项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代理费,费用数额按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

(一)律师可以查阅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留有必要的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

(二)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及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事务的有关会议;

(四)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如需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所指派人员采用下列第(四)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一)定期上门服务;

(二)甲方有事约请;

(三)指派专人坐班;

(四)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八、乙方指派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律师可以另外指定人员履行本合同。

九、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要时可安排助手协助工作

十、如因乙方的过错行为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应按时按约定数额交纳顾问费,乙方已收费用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如果甲方拖欠顾问费,乙方有权追收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

十二、甲方应预付受聘方的律师及其助手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往遵义市四城区及仁怀市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日签订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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