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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家长必须依法带娃

来源:遵义汪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次数:396次

202110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10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为此,法律特别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不仅要求家长必须依法带娃,也有助于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合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1保护未成年人

进一步明晰家长监护责任

我国早在1995年就施行了《教育法》,之后,还进一步颁布了《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修订了《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国家就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也是为了进一步针对相关专门教育领域的问题,完善法律。

家庭教育在整体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但较为笼统、模糊,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明晰。

比如,对于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孩子造成伤害后果,这应该由司法部门介入,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但以前,这方面的处理很少,导致有的未成年孩子长期处在家暴的阴影之下,甚至发生父母殴打孩子致死这样的悲剧事件。

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对家长作为主体的监护不力、监护不当,要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但是,对于未成年孩子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怎么追究家长的责任,则有分歧。有人赞成要追究家长监护不力的责任,有人也反对。

原因在于,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并不等于家长就监护不力,有的家长严格要求孩子,但孩子背着家长在外犯事。而且,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还与学校、社会因素有关,如未成年学生在寄宿制学校打架斗殴,家长怎么承担监护责任?

因此,对这类行为,合适的处理是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而不是罚款、拘留,《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立法时,对这一问题进行反复的讨论,明确要对这类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有关罚款、拘留等针对家长的处罚措施规定,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

2家长依法带娃

对待孩子成长需更理性

更进一步,如何针对家长做到家庭教育指导的有效性,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现实中,很多家庭教育指导,就是讲大道理,走过场与形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推进这项工作。

从现实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两种性质。

一是作为面向普通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即《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到的非营利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面向普通家长,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让其成为合格的家长的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非营利性,指的是举办者不占股份、不分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运作。

当然,由于限制了家庭教育指导的营利性,进入家庭教育指导领域的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不高。因此,需要学校、社区、街道等积极推进,并给予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市场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是对问题学生家长以及问题家长进行带有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的机构。这应该由司法机关指定相应机构承担教育指导,规定教育的内容和接受教育的时间。

这就有必要把面向市场服务、针对普通家长和针对问题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加以进一步厘清,否则会让人产生混淆。

此外,这次出台在落实双减之际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肩负着推进双减的重任。

双减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从严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又要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更需要家长转变育儿理念。转变家长的育儿理念,就需要改革教育评价体系,严格依法治教,以及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多管齐下。

随着双减的推进,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为地下,家长给孩子聘私教等隐形、变异违规培训。

这就涉及依法治教以及引导家长走出育儿焦虑的问题。这也需要明确告诉家长,这类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很可能产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侵权纠纷。

当然,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长必须依法带娃的同时,也要对孩子的成长有更理性的期待,为孩子规划适合的成才道路,将其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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