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 0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进被告处上班,26日下午原告在作业时从高处摔下来伤势严重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多,且造成严重残疾。原告称其于2011年5月3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同年6月13日,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对于本案,法院是否应受理?
事实上,本案只是一个样本,类似案件在基层实践中却经常发生,一方面基层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案多人少,收件后无故逾期不受理或虽受理但逾期不仲裁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委的不信任,随意向法院起诉情况增多。对此,法院是否不分情况一律受理?还是应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受理?
笔者认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仲裁权既是仲裁庭的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仲裁前置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仲裁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对突出体现了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特征的案件,应严格运用劳动法加以调整,先仲裁,然后才能起诉。仲裁委不能引导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不能随意越过此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关于两个条文的理解。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收凭证或证明。”这两个条文没有突破仲裁前置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仲裁庭迟迟不履行职责或者不严格遵守期限,有意无意拖延仲裁程序,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分情况一律受理。而且有可能由于移送管辖、送达延误、等待鉴定等客观情形,导致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通知决定或者仲裁裁决。此情形下,法院如果不分情况一律受理,就有违仲裁前置基本原则。
第三,关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收凭证或证明”。此规定过于宽泛,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笔者认为,应区分逾期未受理与裁决,设定不同受理条件:一是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中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二是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而且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
纵观本案,原告称于201 1年5月3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委已经收到原告申请或者原告以快件形式寄出确定仲裁委已经收到而仲裁委逾期不受理,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原告只是口述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过,但是没有任何证明,法院就不应受理。(本文作者,夏群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