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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亮点解读

来源:遵义汪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0  浏览次数:13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究竟有哪些亮点?对行政机关、律师、群众又有哪些影响?张春良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解读。

一、新法明确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2020年2月)

4.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2020年2月)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二、管辖权由条块结合改为以块为主以条补充的模式

(旧)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的机构是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机构同时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应诉事项。
行为是否合法与适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拟订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机构依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构对下级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政复议;
(六)办理因不服机构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工作进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指导、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指导性案例。

(新)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三、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由原来的十一项增加到十五项目,受案范围扩大。

(新)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四、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新)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 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 出咨询意见:(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五、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旧)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处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不服;(二)对行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决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最终裁决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新)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 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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