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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状告金沙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一审官司胜诉

来源:遵义汪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次数:462次

挖煤破坏家园,金沙县新化乡五星村双井组

37户村民状告县政府、大西南煤矿公司一审胜诉

728日,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五星村双井组村民候帮芬等村民收到了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的判决书,脸上洋溢着无法形容的喜悦。这一天,双井村的40户居民整整等了五年,从2017年年初开始,候帮芬、陈中珍、李海峰等几位村民代表,就不定期的向政府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煤矿公司挖煤导致的房屋受损等问题。偶然间,李海峰想到十多年前曾经帮助自己打官司的遵义汪伦律师。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后,连夜赶到遵义,第二天在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见到了汪伦律师。汪伦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情况,并约定日期到现场查看。后经挨家挨户观察,村民房屋开裂受损,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学校、幼儿园和村委会都搬离原地。经回遵向律所主任汇报后,汪律师最终决定代理村民维权。

村民候帮芬是诉讼人之一,她是村民代表,也是共产党员。她告诉汪伦律师,双井煤矿开采影响,2016年,他家一百多平的房子墙面出现裂缝,下雨天更是多处漏水,完全成了危房,也没有第三方来鉴定房屋等级年过去了,们一家七口还住在危房里。

“在2019年县政府出台赔偿指导标准,但是标准非常低,每平方米500元,后来调整到1000元。尽管价格有所上涨,但是按照该标准,村民同样无法到城市买房,如果附近地带建设,但是政府一直没有采取选址、评估、规划等积极有效措施,无奈之际我们选择了诉讼”,代表李海峰这样说到。

该案于202124日起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78日开庭审理,审判大厅座无虚席。案件审理持续三个多小时结束。双方主要围绕县政府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大西南煤业告诉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进行辩论。各方围绕焦点问题举行了举证。2021728日村民收到了判决书,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令金沙县人民政府根据原告方的受灾程度和灾情变化情况依法履行搬迁避让的职责;搬迁避让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新化国照煤矿承担。至此,村民总算看到了希望,虽然村民的诉求最终得到解决还有一定时间,但是毕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犹如冬天里的阳光,照在了群众信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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